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
在性質上,比特幣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但作為互聯網上的壹種商品交易,普通人有參與的自由,風險自擔。
通知規定,比特幣互聯網站作為比特幣的主要交易平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向電信監管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高洗錢風險和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有效防範比特幣相關洗錢風險。
擴展數據:
《通知》要求,現階段,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作為中央交易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比特幣相關的其他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註冊、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
接受比特幣或使用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人民幣與外幣的比特幣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存儲、托管、抵押等業務;
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把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