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催收,指債權人自行或委托催收機構督促債務人償還債務。作為壹種獨立的催收形式,是指債權人委托獨立的催收機構進行的催收工作,不包括債權人自己進行的催收工作。
2.歸集的債權包括金融債權、準金融債權和非金融債權。
(1)金融債權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汽車金融、消費金融等持牌機構形成的債權。
(2)小額貸款、點對點借貸等準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也具有壹定的金融屬性,是準金融債權。
(3)非金融債權包括非金融企業的各種應收賬款,如公用事業費、電信費、醫療費等。從金額和數量上看,金融債權和準金融債權所占比重較大,催收相關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金融債權和準金融債權。
擴展數據
根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理業務是在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的前提下,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融資為壹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保理業務最早是由銀行和金融機構使用的,後來發展為商業保理業務。
保理也包括應收賬款催收,但它不同於托收。保理的核心特征是債權從原債權人轉移到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收款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債權,具有融資或擔保的性質。催收是單壹外包服務,債權不轉讓。催收機構以委托機構的名義向債務人收款,不具有融資或擔保屬性。
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