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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市住宅改作商業的規定

必須明確說明,“住改商”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為所欲為。他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第壹,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住宅建築的商業用途”必須得到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壹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還包括“其他建築物內受影響的業主”。

住宅轉商品房主要涉及以下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業主需要依法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道路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所有權人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壹條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的,該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的“利害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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