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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法

法律主觀性: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和檢驗檢疫機構從事動植物檢疫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對象不予檢疫,或者拖延簽發檢疫證書或者錯誤簽發證書,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因未檢疫或延遲檢疫出證或出證錯誤,致使合法進出口的動植物無法進出口,造成合同、訂單取消,或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2.因未檢疫或檢疫證明簽發延誤或失誤,造成重大疫情發生、蔓延或流行的;3.未檢疫或延遲簽發檢疫證明,或簽發證明錯誤,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傷殘的;4.三次以上未檢疫,或者延誤檢疫、誤發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和國家聲譽的。相關法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五條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拖延簽發檢疫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條: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拖延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客觀性: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刑法》第413條第2款)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予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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