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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毒品犯罪定性中的犯罪故意誘惑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故意引誘適用的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即故意引誘不僅影響量刑,而且影響定罪。對於故意引誘販賣毒品罪,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販賣毒品罪從輕處罰或者對非法持有毒品罪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第六條。

利用特殊信息偵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涉及特殊情況的毒品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沒有犯罪誘因的,對持有待售毒品或者有證據證明準備大量作案的犯罪分子,采取特殊附著、接觸等方式破獲的,應當依法處理。

行為人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故意,而是在特殊情況的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罪故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屬於“犯罪故意誘惑”。對因“故意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依法從輕處罰。不管涉及多少毒品,都不應該馬上判死刑。行為人在特殊情況下實施毒品犯罪的,即“雙重引誘”,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行為人只是故意實施了少量的毒品犯罪,但在特殊情況的誘惑下,實施了大量的毒品犯罪,甚至達到了實際判處死刑的數量,屬於“數量誘惑”。對因“數量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死刑標準,壹般也不立即執行死刑。

在不能排除“故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情況下,在考慮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留有余地。

如因特殊情況間接誘導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的,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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