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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的控制下交付是否既遂?

法律分析:不會。由於控制下交付屬於警察圈套中的犯罪誘惑要件,毒品交易對買賣雙方來說都不完全,所以不完成。量刑的時候也會考慮這個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六條是利用特殊情況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涉及特殊情況的毒品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沒有犯罪誘因的,對持有待售毒品或者有證據證明準備大量作案的犯罪分子,采取特殊附著、接觸等方式破獲的,應當依法處理。行為人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故意,而是在特殊情況的誘惑、促成下形成犯罪故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屬於“犯罪故意誘惑”,對因“故意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從輕處罰。不管涉及多少毒品,都不應該馬上判死刑。行為人在特殊情況下實施毒品犯罪的,即“雙重引誘”,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行為人只是故意實施了少量的毒品犯罪,但在特殊情況的誘惑下,實施了大量的毒品犯罪,甚至達到了實際判處死刑的數量,屬於“數量誘惑”。對因“數量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死刑數量,壹般也不會立即執行死刑。在不能排除“故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情況下,在考慮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留有余地。如因特殊情況間接誘導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的,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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