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家庭獨生子女父母認定:
獨生子女父母是指自《湖北省計劃生育試行規定》(1979)施行之日起,只生育壹個子女(施行之日女方未滿14周歲),且仍有生育能力(女方未滿49周歲),不再生育的。他們需要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具體包括:只生育壹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喪偶離婚的單親家庭因子女已經死亡且只有壹個子女尚可生育,喪偶或離婚前只生育壹個子女,領取獨生子女證(符合政策)後收養壹個子女且不再生育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期間,國家將向獨生子女父母頒發榮譽證書。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給予獎勵的措施由其所在單位實施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