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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壹般指夫妻雙方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壹存活的子女,即沒有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本人兄弟姐妹均已死亡。

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也可視為獨生子女:

(壹)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養父母無其他子女。

(二)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長大,無兄弟姐妹。

(三)夫妻雙方只生育壹個子女,夫妻雙方依法收養的棄嬰或者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

(四)只有壹個子女的夫妻離婚後,經法院判決或協議,該子女由壹方撫養並長期共同生活,撫養方未再婚或再婚後未生育的。

具體事宜請咨詢本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生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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