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10余人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賭博罪必須符合聚眾賭博和以賭博為業的條件。對於“開設賭場”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應當構成“開設賭場罪”,而非賭博罪。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賭博的行為。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而且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該嚴厲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3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