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條國家支持畜牧業的發展,充分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規模化養殖發展,推進畜牧業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畜牧業。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種子補貼、貼息等資金,支持畜牧業發展,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和保險服務,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選育優良品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