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來說,參與賭博的人只要不經常賭博,就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2.以賭博為職業的人,已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如果參與者沒有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可以按照壹般治安管理處罰。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屬於賭博罪規定的“開設賭場”。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賭資應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3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在國(境)外組織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