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賭博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犯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賭博金額的備案標準如下: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行為人在6個月內聚眾賭博未受處罰的,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和組織的參賭人數應當分別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