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效,除非是收養關系。1.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建立在父母與子女的天然血緣關系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和收養父母子女關系都是通過壹定的行為形成的法律虛構的身份關系,因此可以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解除。但是,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是法律擬制的,因此不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或法院判決而解除。2.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第壹,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建立在子女的出生事實上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只能因父母壹方和子女死亡而終止。第二,擬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法律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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