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存在生產、生活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按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可以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懶政怠政,造成不良影響的;消極回應符合群眾要求的政策,推諉扯皮,損害黨群關系。
對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還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擴展數據:
對* * *黨員的行為要求:
1.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都沒有按照規定公開,侵犯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疏於管理,貫徹、檢查、監督上級決策部署的執行,致使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責任的領導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管理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前後對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