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壹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繼承法1相關規定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第三十四條遺贈的執行不妨礙依法清償受遺贈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三。6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遺產已分割,債務未清償時,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的,法定繼承人先以其收入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