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應當贍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拒絕贍養,情節惡劣的;
2.侵犯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3.行為人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
4.主觀上是故意的。
所謂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下列情形的人:
1,因年老、殘疾、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除家庭成員有此種情況外,不發生遺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
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拒絕扶養的人,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