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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壹次打架負有責任的人,法律有什麽規定?

法律主觀性:

首先,打架是違法的,不是誰先負責的問題。不管是誰先動手打架,只要存在毆打他人並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都可以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只要參與打架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

其次,打架造成對方輕傷的,需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判處刑事責任。

再次,對於打架的民事責任,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壹般來說,先動手打架的壹方過錯責任更大,需要承擔更大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如果對方先動手,被打的壹方屬於正當防衛,給對方造成的損害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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