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索要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處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
第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公示辦公地址、通訊方式等信息,並在接待場所和司法行政機關網站公示法律援助的條件、程序、申請材料和申請示範文本。
第九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代理和刑事辯護,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應當由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轉送申請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填寫;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證明;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
(四)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應當加蓋當地法律援助法規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或者單位的公章。沒有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