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 * *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有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向上級公安機關提請指定管轄時,應當在有關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指控的罪名、案件基本事實、管轄爭議、協商情況和指定管轄的理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報有指定管轄權的上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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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二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該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並根據辦案需要抄送同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案財物和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的公安機關。
對於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需要提起公訴的,由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