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觸犯刑法的,按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執行。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許可,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發行、出租或者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故意刪除或者更改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軟件著作權侵權人將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