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叫做()是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進行再審,作出裁定的程序。

叫做()是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進行再審,作出裁定的程序。

人民法院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稱為(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再審,作出判決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法提起訴訟,重新審判的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在於,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和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罪犯,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的問題,改進審判方式和作風,提高法官素質;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審判工作中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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