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機構在審查申請材料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或者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而且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根據《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第十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下,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明確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和單位調查核實。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下,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明確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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