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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已經判決的案件提出上訴?

法律分析:填寫執行異議申請書,向上級或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收到申訴案件後,應當認真審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案件後,也要認真審查。如果認為申訴案件很可能有錯誤,應當決定立案審查。如果經過復核,仍然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決的案件正確,申訴不合理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仍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因上訴申請再審。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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