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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關應該怎樣嚴格管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

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進行嚴格管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嚴肅查處:

1.組織、領導或者參與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2.向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援助;

3、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4、在查處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玩忽職守的;

5、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幹預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2.有組織犯罪涉案財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1.向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提供財產以支持或資助有組織犯罪活動;

2.有組織犯罪組織成員家庭財產中實際用於支持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部分;

3、利用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及其孳息和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

第三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和有組織犯罪預防治理體系。

第四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堅持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相結合、反腐敗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懲防並舉、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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