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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短重短重”

每次商品現場稱重,如果稱重誤差超過以下範圍,則稱短重:

1,價格不高於壹公斤6元的糧食、蔬菜、水果或食品,重量在1公斤以下的,允許誤差20克;

2、1公斤到2公斤,允許誤差40克;

3、超過2公斤至4公斤,允許誤差80克;

4、超過4公斤至25公斤,允許;

5.每公斤價值高於100元的食品稱0.5公斤,允許誤差1g。重量在0.5公斤到2公斤以上,允許有2克的誤差。稱量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允許3克誤差;

6.金飾:每件重量小於100g的,允許有0.01g的誤差;

7.銀飾品:每件重量在100g以下的,允許有0.1g的誤差。

重量和重量不足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未將計量器具指示的數值作為結算依據(如虛報)或計量偏差超出規定範圍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對於惡意作弊,處罰力度更大。《辦法》規定,(銷售、使用)擅自改裝、拆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或者設計、銷售、使用具有改變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準確度功能的計算機軟件,損害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利益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超過3萬元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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