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二十條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域,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域,根據土地利用狀況確定每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