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定律建立在人性惡的假設上,消除了人性惡的基礎。法律自然不存在,法律是壹個與人性惡不斷鬥爭、不斷完善的過程。
第二定律存在的現實意義在於秩序的價值,它提供了壹種普遍的行為準則,行為的最低道德,給人以行為的預期,不會因為行使某種行為而遭受未知的懲罰。
法律的價值有很多,不同的法理學著作有不同的解讀。正義的價值只是法律的壹個方面。除此之外,秩序、公平、自由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
因為什麽是正義,壹千個人眼中有壹千個哈姆雷特。羅爾斯有壹本書《正義論》。如果妳對正義感興趣,妳可以看看。相信會對妳有所啟發。是否有壹個普世的正義概念,我認為是有的。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自然法學派的觀點。自然法學派主張存在壹種實質的法律價值,它獨立於實在法,並作為檢驗實在法是否正當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