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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寄遞物品進行開箱、拆包等安全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或者客戶拒絕檢查的。

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開箱、拆封、啟封等安全檢查時,發現可疑物品或者客戶拒絕檢查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對物品進行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郵政、快遞等物流經營單位應當實行安檢制度,查驗客戶身份,按照規定對郵政寄遞、郵件、快遞進行安全檢查或者啟封檢查。拒絕檢查者不予接收和發送。

物流作業單位在寄遞、郵寄、快件的物品中發現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氧化劑、過氧化物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對疑似危險物品進行處置,對寄件人履行告知義務。

立法背景介紹:

我國反恐怖鬥爭形勢嚴峻復雜,暴力恐怖活動呈現國際因素影響加大、案件多發、線上線下互動等新趨勢。反恐工作適應了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向實戰轉化,在反恐情報、偵查、防範、應急處置等方面取得新進展。

面對嚴峻復雜的反恐鬥爭形勢,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反恐法,完善我國的反恐法律體系。同時,隨著我國國際反恐合作對象和範圍的不斷擴大,進壹步完善反恐法律制度有利於在國際反恐合作中掌握主動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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