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戰俘待遇公約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
日內瓦四公約附加議定書等。
根據上述公約,合法戰鬥人員包括士兵、誌願者、遊擊隊、民兵和其他因戰爭原因被拘留的人。對待戰俘有八項主要原則:
(1)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給予他們人道的待遇和保護;不謾罵和侮辱;不要被扣為人質,不要傷害個人尊嚴。
(2)不得沒收戰俘的私人物品。
(3)戰俘的住宿、飲食、醫療應得到保證。
④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和有辱人格的勞動。
(五)可以拘留戰俘,但除非對違反法規的戰俘施以刑事和紀律處分,否則不得監禁。
⑥戰鬥停止後,應立即遣返,不得拖延。
⑦在任何情況下,戰俘不得放棄本公約所賦予的部分或全部權利。
(8)對於壹個人是否具有戰俘地位有疑問時,在主管法院作出判決之前,他應享受本公約的保護。雖然上述公約規定保護戰俘的各種物質和人格尊嚴,但在實際戰爭狀態下,戰俘往往不享有公約賦予的權利,交戰雙方違反國際法關於戰俘待遇的規定是常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