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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別人簽借條,承擔法律責任?

視情況而定:

1.債務人承認受其委托,或者事後追認的,代筆人不承擔還款責任,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2.債務人拒不承認,又無其他證據的,書寫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手寫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手寫借條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能證明債務事實的內容;

2、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白條的取得必須合法;

4.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借條的內容是合法的。

壹般來說,給別人寫借條的人,如果同意了別人的意見,壹般是不負責的。但債務人不承認,又無其他證據的,由書寫人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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