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負責,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第壹百五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記錄在案。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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