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看對賬單的證明是否能明確證明欠款事實。如果能作為欠費的證明,就認定為欠錢。但如果沒有,則無效。根據該法,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經法院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真相的壹切客觀事實。證據是合法的、客觀的和相關的。如果聲明不是原件,其真實性無法證明,除非得到對方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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