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能夠友好協商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尋求調解,簽訂調解協議。
2.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合同中規定了仲裁,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經濟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比法庭訴訟更快更簡單。更經濟。
3.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也沒有約定仲裁,也可以在經濟糾紛的情況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義務矛盾而產生的權益糾紛,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產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爭議。
經濟糾紛有兩種:壹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而建立交易關系、* *並實施交易行為的壹種法定的、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二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文章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