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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警察對盲人和聾人做筆錄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聾啞人也屬於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遵守壹切法律法規。那麽聾啞人當然應該遵守刑法。根據《刑法》第四條:“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從上述刑法中的明文規定可以看出,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都是平等的。當行為人觸犯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將被判處承擔與其刑事責任相稱的刑罰。因此,聾啞人犯罪,在滿足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下,將被判處與罪行相稱的刑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九條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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