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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罰的三個主要理論是什麽?

絕對刑法理論

根據現代刑法理論,犯罪行為是壹種惡(Uebel/evil),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或財產權也是壹種惡。根據黑格爾(1770-1831)所主張的世界秩序,犯罪是對法律的否定,而懲罰是對法律的否定。也就是用惡的手段來懲罰惡,為了防止更多的惡。懲罰的最初目的是受害者對加害者的報復,這壹點已被現代法學家所否定,並由德國憲法法院作了明確的解釋。

相對刑法理論

早在古希臘時期(如柏拉圖),人們就提出了所謂的相對刑法理論:懲罰罪犯要考慮達到壹定的社會效果——拉丁文relatus =德文bezogen:顧及——也就是為了防止同樣的罪惡再次出現。

1813德國法學家費爾巴赫(p . v . feerbach,1775-1833)提出,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懲罰罪犯的(唯壹)目的是為了威懾其他社會成員從事同樣的犯罪行為,即懲罰的重點是其對社會的影響。

如果壹個小偷在偷東西的時候摔倒了,變成殘廢,身體上就不可能再偷東西了。按照相對刑法(特殊預防)的嚴格理論,小偷不可能再犯,對他的處罰也就失去了教育他不再犯的意義。同樣,戰後德國也壹直在全世界追蹤納粹,抓他們。幾年前,德國從壹個南美小島上抓了壹個納粹。他已經90多歲了。即使納粹重新掌權,老人也無能為力。按照相對刑法(特別預防)的理論,對他進行處罰是沒有意義的。但盡管如此,德國政府還是不惜重金將他引渡到德國受審。顯然,這裏援引相對刑法(整體預防)理論,不是為了懲罰老人,而是為了向民眾表明,德國政府會盡最大努力抓到任何罪犯,尤其是滅絕人性的罪行,哪怕需要半個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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