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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醉酒者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法律分析:是的。醉酒人處於醉酒狀態時,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的,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將其約束至清醒。根據這壹規定,如果醉酒人不具有上述社會危險性,如醉酒人在相對安全的環境中壹直由家人陪伴,則不需要對其進行約束,可以由親友看護或護送至其家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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