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及時發出警情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臺發出的警情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處置。
第十壹條。接到報警服務臺110的報警指令後,處理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正在危及公共、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嚴重違法違紀民警,應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於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警方應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時限由市、縣公安機關根據城市、鎮的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決定並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擴展數據:
110驗收範圍:
1.正在進行或可能發生的各種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強奸、傷害、盜竊、販毒、盜竊等。
2 .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治安案件或突發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的公共秩序,賭博、賣淫、吸毒、聚眾鬥毆等。;
3.火災和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事故;
5.舉報各類犯罪行為和犯罪嫌疑人;
6.需要人民警察到現場處理的事件;
7.人們的各種求助;
8.發生輕微責任事故時;
9.遇到突發危機,無力解決時;
10.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11.遇到人身攻擊可以求助。
百度百科-110
百度百科-“110辦案民警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