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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警方接警後的執法程序?

根據《接處警工作規則》(110)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警力,確保案件(事件)發生時,出警人員能夠及時到達現場。

第十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及時發出警情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臺發出的警情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處置。

第十壹條。接到報警服務臺110的報警指令後,處理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正在危及公共、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嚴重違法違紀民警,應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於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警方應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時限由市、縣公安機關根據城市、鎮的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決定並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擴展數據:

110驗收範圍:

1.正在進行或可能發生的各種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強奸、傷害、盜竊、販毒、盜竊等。

2 .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治安案件或突發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的公共秩序,賭博、賣淫、吸毒、聚眾鬥毆等。;

3.火災和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事故;

5.舉報各類犯罪行為和犯罪嫌疑人;

6.需要人民警察到現場處理的事件;

7.人們的各種求助;

8.發生輕微責任事故時;

9.遇到突發危機,無力解決時;

10.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11.遇到人身攻擊可以求助。

百度百科-110

百度百科-“110辦案民警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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