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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了多少人?

聚眾鬥毆壹般指三人以上,不足三人壹般不構成聚眾鬥毆罪。雙方都有打對方的意圖。壹方超過三人,另壹方不足三人的,超過三人的壹方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少於三人的壹方發生聚眾鬥毆的,也可以聚眾鬥毆論處;沒有聚眾鬥毆的,不以聚眾鬥毆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聚眾鬥毆”是指聚集三人以上進行鬥毆的行為。聚眾方式既有預謀的,也有臨時的。“三人以上”不僅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還包括其他壹般參加者。

群毆通常采取群毆的形式,是為了報復他人,壹方爭霸或其他不正當的動機,往往會導致嚴重的後果。應與客觀的尋釁滋事罪相區別。對於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甚至聚眾鬥毆,規模不大、危害不大的,不應以聚眾鬥毆罪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處理。

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聚眾鬥毆1起,雙方參加人數達到5人,有期徒刑6個月至1年6個月。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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