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知道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自願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是刑法的解釋和補充規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無論該幼女是否自願,都認定為強奸,但不認定為強奸,確實不得而知。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多大年齡可以發生性關系,只有14以上的女性才稱之為女性,也就是說14以上自願發生性關系的不算犯罪,但是現在有低齡化的趨勢,所以才有了上面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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