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人和童工之間的區別是:
1,不同年齡段。根據法律規定,童工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為16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責任不同。童工壹般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未成年工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勞動者與相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等法律保護。
3.法律的態度不壹樣。原則上,法律禁止雇主招募童工。但是對於未成年工來說,是可以接受的態度。《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每個童工每月罰款1,0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雇主招募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