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節第七十六條和第三節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法人可以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
1,營利性法人:
以獲取利益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2.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3.特殊法人:
民法通則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
擴展數據
法人的含義:
1,獨立於各自的主管部門,企業與主管部門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系,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願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系;
2、獨立於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企業法人成員相互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獨立的產權,使企業法人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4.獨立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由企業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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