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爾國籍法不承認已獲得厄瓜多爾國籍的外國人的雙重國籍。通常情況下,在獲得公民身份證明之前,必須完成放棄原國籍的相關程序。厄瓜多爾與西班牙等少數國家簽署了允許雙重國籍的協議。
1.要申請厄瓜多爾公民身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壹)具有法律行為能力;
(二)有能夠獨立生活的合法財產、產業、職業或工作;
(3)自獲得厄瓜多爾身份證之日起在厄瓜多爾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如果妳與厄瓜多爾人結婚,或者是厄瓜多爾人的遺孀,或者是在厄瓜多爾生有壹個以上孩子的外國人,其居留期可縮短至兩年;
(4)在厄瓜多爾居住期間無不良記錄;
(五)能說寫西班牙語;
(6)對厄立特裏亞歷史、地理和憲法有基本了解。
2.不向下列人員頒發國籍證書:
(壹)因刑事案件尚在審理中或者收到未決訴訟尚未宣告無罪的當事人;
(2)沒有適當經濟來源養活自己和家人的人;
(3)慢性病或傳染病患者;
(四)宣揚反政府理論,影響國家政治制度或者危害國家領土完整的;
(五)生活習慣和行為與道德標準和良好習慣相違背的。
3.在下列情況下,入籍證書將被取消:
(1)厄瓜多爾政治憲法規定的喪失厄瓜多爾國籍;
以欺騙手段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入籍的;
(3)內政部認為違反道德規範並危及社會和政治穩定的入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