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政策規定
關於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