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欺詐是壹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具有虛假性和隱蔽性,其實施者明知或者應知,但仍采取欺詐手段或者行為,致使他人遭受損失或者所得小於其應有的合法行為。其構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虛假陳述:需要虛假陳述才能構成惡意欺詐,即在交易過程中,欺詐者對交易對象作出虛假陳述或承諾,導致交易中的錯誤判斷。第二,對方的信任:受騙者對詐騙者的陳述或承諾產生信任,他根據這些陳述或承諾做出決定。3.損失或收益甚微:被騙者因輕信虛假陳述而遭受經濟損失或未能獲得原有利益。故意:欺詐者的行為必須是故意的。即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陳述或者承諾是虛假的,具有欺騙的意圖。
惡意欺詐和普通違約有什麽區別?與普通違約相比,惡意欺詐主要由虛假陳述和對方的信任兩個要件構成。普通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涉及虛假陳述和對對方的信任。同時,惡意詐騙的結果通常是被騙者遭受經濟損失,詐騙者的行為通常更具惡意和社會危害性。
惡意欺詐是壹種非常嚴重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虛假陳述、對方的信任、損失或少得和故意。被欺詐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 *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對方利益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