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歧視原則。不歧視原則意味著每個兒童平等享有《公約》規定的所有權利。兒童不應因為自己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國籍、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而受到歧視,無論其社會文化背景、出生水平、貧富、男女、正常兒童或殘疾兒童,他們的權利不應因為父母而受到歧視或忽視。
(2)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所有涉及到孩子的事情和行為,都應該首先考慮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公約》沒有具體規定什麽是兒童的最大利益,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始終關註兒童的利益,把他們的利益放在第壹位。
(3)尊重兒童基本權利的原則。它意味著所有的兒童都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兒童的生存和發展應該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4)尊重兒童觀點的原則。這意味著在涉及兒童的所有事情上都應該聽取他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