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準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根據公約內容,公約將“兒童”定義為“18以下的任何人”。
在童年,有以下細分。
壹、0歲是嬰兒。
二、1 -6歲是孩子。
三、七歲——12歲為兒童(與青春期重合,又稱兒童或兒童)。
四、13歲——17歲是少年(也稱少年)。
由此可見,18歲以下的人都可以稱為孩子,所以六壹兒童節也可以在13歲慶祝。
擴展數據:
18歲——65歲是青年。
66 -79歲是中年。
老年是80歲以上(也叫老年或暮年)。
根據聯合國官網,聯合國大會對“青年”的定義是年齡在15至24歲之間的人(包括15至24歲)。所以根據上面的定義,孩子是指14歲以下的人。但值得指出的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對“兒童”的定義是年齡不超過18歲的人。
兩種定義的區別是壹種有意的安排,因為聯合國希望《兒童權利公約》能夠為盡可能多的同年齡組兒童提供保護和權利保障,也因為與《兒童權利公約》類似的《聯合國青年權利公約》尚未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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