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七十六條法庭審理期間,應當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
人民法院除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下列影響量刑的情節:
(a)案件的起因;
(二)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四)被告人的平時表現,有無有罪態度;
(五)返還贓物、退賠;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諒解;
(七)其他影響量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
(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