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建造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被撤銷登記的;註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受到刑事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註冊機關應當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宣布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無效:
二級建造師資質證書長期有效,只有註冊證書會失效或作廢。
《註冊建築師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無效:
(壹)用人單位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三)用人單位資質證書被吊銷或者撤回的;
(4)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未延續註冊的;
(六)65周歲以上;
(七)死亡或者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導致註冊無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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