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和助燃性,對人身、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農業等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並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識別和分類標準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員工應接受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工作;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提供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的危險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