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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如何引用實體程序法之我見?

筆者最近看了壹些法院作出的壹些民事二審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包括經濟案件,下同),發現這些司法文書在引用實體法和程序法方面存在壹些問題。比如維持原判的判決,只引用了程序法,沒有實體法;修改後的判決只參考實體法,不參考程序法;發回重審或者準予撤回上訴的書面決定,沒有參照相應的程序法,甚至沒有參照實體法;調解書沒有引用法律條款。此外,還發現有的司法文書只引用了什麽法律,而沒有指出是哪壹條、哪壹條、哪壹條;在引用法律條文的順序上,有的先引用程序法,後引用實體法。本文旨在探討如何在二審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運用實體法和程序法。筆者認為,二審法院作出的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符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不僅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而且要引用相應的法律規定。引用法律條文時,應當準確、完整、具體。在引用順序上,應先引用實體法,再引用程序法。如果存在法律不引用、引用不當、引用不完整、引用不具體或順序顛倒的情況,將有損司法文書的合法性、嚴肅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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